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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04号

陈瑶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瑶,武汉玛丽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陈瑶。被执行人武汉玛丽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瑶与被执行人武汉玛丽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玛丽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玛丽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