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立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家君。上诉人侯家君因与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财政局一案,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财政局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解决侯家君的养老、医疗问题,并承担诉讼费用。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5)济民立字第36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侯家君的起诉,侯家君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侯家君上诉称,其原系民办教师,工作期间,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财政局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财政局应当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而且根据《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否有申诉时效的请示》的复函,劳动者申请仲裁应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因此,本案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其与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市财政局之间的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立字第36号民事裁定,指令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侯家君要求解决养老、医疗问题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侯家君的起诉,并无不当,侯家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助理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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