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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27号

杨某、王彩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4-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沾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某;王彩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2005年2月28日生,学生,沾益县人,住沾益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77年7月28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彩芳,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沾益县人,住沾益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沾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车管部门**管部门、被执行人住所地等处查找,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现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沾益县人民法院(2015)沾执字第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宝林

审 判 员  赵岳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恩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