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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337号

杨川平与李伟借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川平,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37号

申请执行人:杨川平,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秦金峰,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川平与被执行人李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川平以本院(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的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