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1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萍。
申请执行人:周明。
被执行人:赵秀丽。
被执行人:李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周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李晓萍、周明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秀丽、李凯暂无执行能力,其与申请执行人李晓萍、周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李晓萍、周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晓萍、周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