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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319-1号

李晓萍等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萍,周明,赵秀丽,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19-1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萍。

申请执行人:周明。

被执行人:赵秀丽。

被执行人:李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周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李晓萍、周明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秀丽、李凯暂无执行能力,其与申请执行人李晓萍、周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李晓萍、周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晓萍、周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