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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1972号

南通依米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依米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97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依米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杨雄,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洪春,董事长。

原告南通依米花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南通依米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4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67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5月5日,本院按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XXX弄XXX号XXX室”实地执行,据门卫褚康云反映,闵塔路XXX弄XXX号内并无440室,也无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中,本院还先后至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股权登记,银行无存款。本院现已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商标专利号进行评估、拍卖,现正在委托评估中。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141,129元及相应利息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现因被执行人名下商标专利号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暂无法变现,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通依米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悠之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高甜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