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76号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614-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跃军,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洪友,该单位职工。被告天津绿桔林晒图服务社。被告刘实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绿桔林晒图服务社、被告刘实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范凌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博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