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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40-1号

黎顺明与谭广平、梁桂连、邓大机、王健、邓兴洪、李泽和、邓大机、莫桂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顺明,谭广平,梁桂连,邓大机,莫桂福,王健,邓兴洪,李泽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黎顺明。被执行人谭广平。被执行人梁桂连。被执行人邓大机。被执行人莫桂福。被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邓兴洪。被执行人李泽和。关于申请执行人黎顺明与被执行人谭广平、梁桂连、邓大机、莫桂福、王健、邓兴洪、李泽和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肇中法民四终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285445.05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谭广平、梁桂连所偿还的赔偿费10000元,并冻了其他被执行人的一些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不足,也查不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把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义雄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映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