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2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婧,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彭海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