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23组。负责人高林,行长。被执行人田亚兵。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田亚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97.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14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田亚兵长期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