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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050号

马元新申请执行马清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元新,马清宽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50号申请人马元新,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马清宽,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元新于2014年12月30日以(2014)建喇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马清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将堆放在道路北侧的柴草等杂物移走并给付诉讼费1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不在家,被执行人配偶在期限内未能履行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马元新依(2014)建喇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清宽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臣

审 判 员  任凤国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