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33号原告东莞市浚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顺平。被告深圳市舒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鹤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浚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1元,由原告东莞市浚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曼 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