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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33号

东莞市浚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舒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浚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舒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33号原告东莞市浚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顺平。被告深圳市舒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鹤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浚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1元,由原告东莞市浚业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曼 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