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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485号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与卫改荣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卫改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住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飞高,局长。委托代理人冉晓东、俞洪波,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卫改荣,女,汉族,住所:河南省卢氏县。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与卫改荣行政处罚一案,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洛工商涧处字(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3日裁定准予其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改荣银行存款10367.69元(含执行费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占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