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行书(2015)莱阳执指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吕忠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谭格庄镇夏家村。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烟仲字第1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8363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莱阳执指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迟永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