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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6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空军大连黑石礁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执行人鄂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空军大连黑石礁离职干部休养所,鄂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空军大连黑石礁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于爱民,所长。被执行人鄂莉莉,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空军大连黑石礁离职干部休养所与被执行人鄂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6月16日、2014年10月13日分别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2014)大民二终字第01047号民事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将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标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代理

审判员  王之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