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无法联系吴某某,徐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周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