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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

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63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无法联系吴某某,徐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周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