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781号罪犯李世哲,男,1986年04月17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籍贯清原县,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服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3年06月04日作出(2013)大东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世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03月01日至2016年02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07月04日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3次,考核积分27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和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03月01日至2015年0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 余大海
审判员 程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芦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