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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524-1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梁耀林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梁耀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524-1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梁耀林。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梁耀林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博环罚字(2014)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524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春华

审 判 员  肖志明

代理

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