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348号
申请执行人:姜玲,女。
被执行人:杨绍军,男。
被执行人:安徽省当涂县安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惠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玲与被执行人杨绍军、安徽省当涂县安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