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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197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19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锡荣,系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