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栾旺,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22日,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被告栾胜杰,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3日,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吕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旺诉被告栾胜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旺以和被告栾胜杰已将790元欠款已给付,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栾胜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栾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旺撤回对被告栾胜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旺承担。
审判员 赫志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清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