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旭龙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白开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