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初字第658号

冯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旭龙

审判员  罗耀军

审判员  白开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