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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申字第7号

申请再审人贾崟因与被申请人侯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崟;侯维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贾崟,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文星,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侯维祥,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令勇,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贾崟因与被申请人侯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贾崟不服本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崟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侯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恳请法院慎重考虑,并支持其再审请求。被申请人侯维祥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再审人贾崟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贾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贾崟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忠林

审判员  马大山

审判员  薛志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