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鹿行初字第8号原告丁山岭,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文阁,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明,该县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丁永庆,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丁爱中,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
原告丁山岭不服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1996年4月作出的郸政国土字第20-17/23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证号错误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山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琨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人民陪审员 李国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