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杨舍镇金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葛建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盼盼。被告张家港市规划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路67号。法定代表人张宇洲,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景远,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以“许可期限尚未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以“许可期限尚未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新世纪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国忠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