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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东民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彦军诉被执行人郑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彦军,郑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郑寿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彦军诉被执行人郑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永东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彦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履行案件款12810元。经督促,被执行人郑寿平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东民执字第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人民陪审员  寇文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