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郑寿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彦军诉被执行人郑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永东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彦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履行案件款12810元。经督促,被执行人郑寿平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东民执字第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人民陪审员 寇文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