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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4号

付志远申请执行梅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志远;梅树辉

裁判文书全文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付志远,男,生于1954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梅树辉,男,生于1965年1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禄劝县。 本院执行的付志远申请执行梅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4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其车所有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