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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032号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易国荣、李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易国荣,李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03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狸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易国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李金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易国荣、李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易国荣、李金凤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国荣、李金凤偿还借款人民币145000元及利息52605.1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93.5元、执行费28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国荣、李金凤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漪城路的房产正在本院评估、拍卖进程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狸桥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易国荣、李金凤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徐 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