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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342号

王涛、吉相玲等与马海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吉相玲,马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吉相玲,女,汉族,1986年7月11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海利,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涛、吉相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海利支付赔偿金318657.0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5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海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涛、吉相玲,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324192.08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涛、吉相玲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