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4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杭州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新凉亭。
法定代表人:曹张明,董事长。
原审
被告:魏国华,男,1960年生人,汉族。原审原告杭州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魏国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9)鸡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39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代理
审判员 张劲松
代理
审判员 贾向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