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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1号之二

龚超与李敏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龚超;李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1号之二原告龚超,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强,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米占青,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龚超与被告李敏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反诉,并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书面的反诉状。经审查,本院裁定对被告的反诉不予受理。因该裁定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宏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