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执字第513号

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忠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艾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忠英,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忠英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作出(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冯忠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2015)浑南执字第513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高新泽执行员  李世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