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鲁执字第00060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应军与被执行人阳绍雄、管仕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阳绍雄已全部履行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管仕正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伍仟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李应军与阳绍雄、管仕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鲁执字第00060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应军与被执行人阳绍雄、管仕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阳绍雄已全部履行本院(2014)鲁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管仕正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伍仟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