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师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东。
被执行人:吴建有。王志东与吴建有侵权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师执字第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江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红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