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张水娣。被执行人罗贵光。被执行人戴小玲。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水娣与被执行人罗贵光、戴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补偿款36068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土地登记部门、房屋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企业登记部门、有关金融部门进行调查或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贵光、戴小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把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水娣,其明确表示可依法定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义雄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映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