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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539号

李继云与罗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继云,罗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李继云。被告罗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云与被告罗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云于2015年6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继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继云负担。

审判员  袁庆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骆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