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李继云。被告罗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云与被告罗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云于2015年6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继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继云负担。
审判员 袁庆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骆 涛
李继云与罗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李继云。被告罗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云与被告罗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云于2015年6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继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继云负担。
审判员 袁庆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骆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