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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1538号

陈言彬与胡广东、蒋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广东,陈言彬,蒋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广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言彬。原审被告蒋玉利。

上诉人胡广东因与被上诉人陈言彬,原审被告蒋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广东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广东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广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上诉人胡广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庆

代理

审判员  汤孙宁

代理

审判员  孙守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