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广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言彬。原审被告蒋玉利。
上诉人胡广东因与被上诉人陈言彬,原审被告蒋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广东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广东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广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上诉人胡广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庆
代理
审判员 汤孙宁
代理
审判员 孙守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东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