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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83号

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程忠强土地承包经营户、程永余土地承包经营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程忠强土地承包经营户;程永余土地承包经营户;程永照土地承包经营户;程永和土地承包户;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周群土地承包经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83号

原告: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程忠财,男,汉族,1933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程忠强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程忠强,男,40余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程永余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程永余,男,40余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程永照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程永照,男,60余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程永和土地承包户。 代表人:程永和,男,50余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程忠升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程忠升,男,30余岁,汉族,农民,住址。

被告:周群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周群,女,30余岁,汉族,农民,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程忠强等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79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家有7人,依法承包土地15.4亩,并附带农业税等相关费用。二轮土地承包没有进行。由于原告夫妻年老体弱,子女在外打工,家里缺乏劳力,暂将诉争的承包地闲置。上列被告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先后分别将它占为己有。其中刘腰下长田1.26亩被程忠强占有、大沟南横头田2.4亩被程永余占有、高围院田1.33亩被程永照占有、郭之木菜地田0.2亩被程永和占有、横窝田0.93亩被程忠升占有、大牛腰田1.08亩被周群占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拒不返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上列被告分别返还原告承包的刘腰下长田、大沟南横头田、高围院田、郭之木菜地田、横窝田、大牛腰田、以维护原告的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对诉争的承包地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先确权。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忠财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梅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