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平,居民。被执行人孙旭晓。被执行人高密市形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南洋河社区潍胶公路南侧徐辛路西侧618号1幢1号、2号。法定代表人孙旭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瑞平与孙旭晓、高密市形润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收到(2014)高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