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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69号

王瑞平与孙旭晓、高密市形润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平,居民。被执行人孙旭晓。被执行人高密市形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南洋河社区潍胶公路南侧徐辛路西侧618号1幢1号、2号。法定代表人孙旭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瑞平与孙旭晓、高密市形润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收到(2014)高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