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7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宏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胜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西县天宇保洁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余胜利。
被执行人:刘小红,系余胜利之妻。住址。
被执行人:余秀,系余胜利之女。住址。申请人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岳西县天宇保洁用品有限公司、余胜利、刘小红、余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岳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胜利、刘小红、余秀无财产可供执行,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产,其和岳西县天宇保洁用品有限公司仅有厂房可供执行,但在执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严贤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