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时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时某乙。关于原告时某甲、张某诉被告时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时某乙银行存款19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维宁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刘建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