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902号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大板桥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刘承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菲、许萍,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国林,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363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家伦
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
人民陪审员 许 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仁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