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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902号

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陈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902号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大板桥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刘承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菲、许萍,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国林,男,196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363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承曜建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家伦

人民陪审员  陶利勇

人民陪审员  许 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仁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