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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5号

刘明平与黄剑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平,黄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平,系(2014)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之原告。被执行人黄剑红,系(2014)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之被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6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20000元;并另行支付2014年抚养费4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2014年抚养费和第三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