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平,系(2014)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之原告。被执行人黄剑红,系(2014)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之被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6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20000元;并另行支付2014年抚养费4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2014年抚养费和第三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