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08号
原告:谢露露,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吴春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吴小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谢露露诉被告吴春明、吴小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露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露露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露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露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