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3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清洲,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的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