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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71号

鸡西市银博洗煤有限公司与胡成军、密山市悦阳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鸡西市银博洗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监民监字第71号 原审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访人):鸡西市银博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新阳村。

法定代表人:杨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庆玉,男,汉族,1951年2月10日出生,鸡西市鸡冠区退休干部。 原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成军,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洋,鸡西市法律服务所。 原审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山市悦阳煤矿。住所地:密山市金沙西区小背荫子。

负责人:娄可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丹,女,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密山市悦阳煤矿员工。 原审申诉人鸡西市银博洗煤有限公司与原审被申诉人胡成军、密山市悦阳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黑监民再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才桂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洪亮

代理

审判员  闫梁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