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707号原告董某某,女,藏族,生于1991年11月1日。被告李某某,男,藏族,生于1987年6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存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南海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