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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执字第35号

李广荣、付福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广荣;付福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广荣,男,生于1971年3月2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

申请执行人:付福崇,男,生于1976年10月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李广荣与付福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35号执行案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因付福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3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员  杨德银执 行 员  石少武

人民陪审员  吴忠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家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