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广荣,男,生于1971年3月2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
申请执行人:付福崇,男,生于1976年10月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李广荣与付福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35号执行案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因付福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3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员 杨德银执 行 员 石少武
人民陪审员 吴忠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家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