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31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丁延根,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王永与被执行人丁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延根在银行的存款8272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徐同进
审判员 胡文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良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