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727-1号原告许光翠,女,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代理人张俊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旭,男,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
被告陈兴新,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翠与被告陈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翠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光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许光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延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周炜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