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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727-1号

许光翠与陈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光翠;陈兴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727-1号原告许光翠,女,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代理人张俊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旭,男,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

被告陈兴新,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翠与被告陈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翠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光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许光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延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周炜炜 来源:百度“”